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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廢和危廢和危險化學相關疑問解答及檢驗檢測機構
    發布時間: 2023-02-26 23:01 更新時間: 2024-12-02 07:00
    固廢和危廢和危險化學相關疑問解答及檢驗檢測機構

    什么是固體廢物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法》百二十四條(一)定義,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經無害化加工處理,并且符合強制性國家產品質量標準,不會危害公眾健康和生態安全,或者根據固體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程序認定為不屬于固體廢物的除外。

    國家對于固體廢物的法律認定
    除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法》中明確了固體廢物的定義外,國家還出臺了《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34330-2017),通過產生來源、利用和處置過程等一系列嚴格的判斷程序,明確某樣物質是否屬于固體廢物。特別是針對有些企業利用固體廢物生產副產品,副產品不滿足產品質量標準,也不符合國家相關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或技術規范要求,同時也沒有穩定合理的市場需求,屬于負價值,在這樣的情形下,該副產品的屬性仍認定為固體廢物,不能以產品的名義逃避監管。


    什么是危險廢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法》百二十四條(六)定義,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屬于固體廢物。

    國家對于危險廢物的法律認定
    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5085.7-2019),認定為危險廢物主要有以下情形:
       1、凡是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廢物種類都是危險廢物;
       2、雖沒有列入國家的危險廢物名錄的廢物,但是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中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屬于危險廢物;
       3、對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且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無法鑒別,但可能對健康或生態環境造成有害影響的固體廢物,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認定。


    危險廢物如何貯存管理?
    危險廢物不同于一般的固體廢物,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因此,要對危險廢物實行重點控制和嚴格管理。危險廢物的環境污染包括產生、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幾個環節,必須要根據其特性,采取“因廢制宜、分類控制”的污染原則。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法》第八十一條,收集、貯存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危險廢物依其危險特性的不同而分為不同的種類,如毒性(含急性毒性、浸出毒性等)、易燃性、腐蝕性、傳染性、反應性等。因此,對于不同種類的危險廢物,必須根據其特性,實施適合其特性的污染要求,采取不同的污染措施,即采取“因廢制宜,分類控制”的污染原則。如果對性質相異的各類危險廢物均采取相同的污染措施,則不僅不能有效控制污染,反而可能會擴大或加重污染危害。







    什么是危險化學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定義,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燃燒、助燃等性質,對、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的廢棄和處置
    危險化學品具有、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廢棄前相關的程序必須要履行。

    從危險化學品→廢棄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分2個環節,4個步驟:
    環節1:危險化學品→廢棄危險化學品

    步驟1  危險化學品擬廢棄處置的,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將處置方案報所在地縣級人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機關備案。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不得丟棄危險化學品;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部門、****和機關備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機關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依照規定處置的,應當責令其立即處置”;第六條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步驟2  企業對在常溫常壓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進行預處理,使之穩定后貯存。否則,按易爆、易燃危險品貯存。

    法律依據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安監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2、《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評價導則(試行)》(安監管管二字〔2003〕第38號)要求企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包括教育培訓、防火、動火、用火、檢修、廢棄物處理)制度”;

    3、《常用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4.3節規定“物品、一級易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6.3節規定“遇火、遇熱、遇潮能引起燃燒、或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濕、積水的建筑物中貯存”,6.4-6.9節也有相關規定。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即使危險化學品廢棄后,物理危險性并未消除,仍屬于危險化學品。

    環節2:廢棄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

    步驟3  生產、儲存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將廢棄危險化學品預處理后可穩定貯存的,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向生態環境部門申報備案。
    法律依據
    1、《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定義,“危險廢物貯存,指危險廢物再利用、或無害化處理和*終處置前的存放行為。”“在常溫常壓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氣體的危險廢物必須進行預處理,使之穩定后貯存,否則,按易爆、易燃危險品貯存。”

    2、《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法》第七十八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步驟4  生產、儲存單位,按危險廢物管理要求規范做好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工作。生態環境部門做好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污染的監督管理,應急管理部門做好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安全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




    如果企業沒有履行上述程序,就要承擔以下法律責任了。

    1、企業不妥善處置廢棄危險廢物化學品、未將處置方案向有關部門報備的,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丟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報有關部門備案的,分別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企業危險化學品貯存不規范的,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復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二)未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四)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
          (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六)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七)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

      3、企業未向生態環境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的,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法》百一十二條: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4、企業不處置或不規范處置危險廢物的,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法》,企業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企業未按照規定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被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危險廢物產生者承擔;拒不承擔代為處置費用的,處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固廢和危廢和危險化學相關疑問解答及檢驗檢測機構


    關于危廢的幾條問題解答:

    問:如何判斷某廢物是否為危險廢物
    答:判斷某種廢物是否為危險廢物,一是通過查找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 年版),根據實際生產工藝和生產環節描述,判斷是否屬于名錄內的危險廢物。二是若名錄中沒有相應的廢物代碼或者與產生環節描述不一致,要根據其表現出現的危害特性(如毒性、反應性、腐蝕性、易燃性等),對照《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5085.7)》及相關鑒別標準開展危險特性鑒別、鑒定工作。


    問:危險廢物的危險特性分為哪幾類
    答:危險廢物的危險特性分體現在對生態環境和健康具有有害影響,包括毒性(Toxicity, T)、腐蝕性(Corrosivity, C)、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應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危險廢物名錄清單中的英文縮寫即為對應的危險特性。在實際檢查過程當中,應關注企業倉庫張貼的危廢周知卡、危廢標簽上的危險特性選擇是否正確。


    問: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廢物的區別
    答:關于廢棄危險化學品,一是進一步明確了納入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范圍。《危險化學品目錄》中危險化學品并不是都具有環境危害特性,廢棄危險化學品不能簡單等同于危險廢物,例如“液氧”“液氮”等僅具有“加壓氣體”物理危險性的危險化學品。二是進一步明確了廢棄危險化學品納入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要求。有些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廢棄后,其危險化學品屬性并沒有改變;危險化學品是否廢棄,監管部門也難以界定。因此,《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針對廢棄危險化學品特別提出“被所有者申報廢棄”,即危險化學品所有者應該向應急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申報廢棄。響水“3·21”事故的主要原因就是由于企業既沒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將廢棄危險化學品穩定化處理后納入危險廢物環境管理,也沒有向應急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申報,逃避監管,釀成重大事故。


    問:符合什么條件時固體廢物無須通過采樣、檢測判斷不屬于危險廢物
    答:同時滿足:
    ① 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② 根據其生產的原輔材料和工藝就可以排除其具有危險特性,則可以不開展危險特性檢測工作或輔助性檢測工作,直接作出該固體廢物不具有危險特性的屬性認定,避免了危險廢物鑒別過程的過度檢測。


    問:污泥是不是危廢
    答:類情況,單純用于處理城鎮生活污水的公共污水處理廠,其產生的污泥通常情況下不具有危險特性,可作為一般固體廢物管理。
    第二類情況,專門處理工業廢水(或同時處理少量生活污水)的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可能具有危險特性,應按《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和危險廢物鑒別標準的規定,對污泥進行危險特性鑒別。
    第三類情況,以處理生活污水為主要功能的公共污水處理廠,若接收、處理工業廢水,且該工業廢水在排入公共污水處理系統前能穩定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共污水處理廠的污泥可按照條的規定進行管理。但是,在工業廢水排放情況發生重大改變時,應按照第二條的規定進行危險特性鑒別。
    第四類情況,企業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工業廢水的,出水水質應符合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廢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屬于正在產生的固體廢物,對其進行危險特性鑒別。 
    第五類情況,1998年出臺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發〔1998〕89號)規定,從、中心和診所的服務中產生的臨床廢物(包含廢水處理污泥),屬于危險廢物(臨床廢物HW01)。2005年頒布實施的《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2005)第4.3.1款擴大化規定,“柵渣、化糞池和污水處理站污泥屬危險廢物,應按危險廢物進行處理和處置”。該標準將化糞池糞便等作為危險廢物,明顯不合常理。因此,2008年修訂頒布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保部、發改委令第1號),已將98版《名錄》中的“機構廢水處理產生的污泥”刪除。之后2016年版和2021年版,都沒有再提及機構廢水處理產生的污泥,不納入廢物或危險廢物管理。



    我們總部實驗室可以為企業做危廢鑒別的測試,并出具相關檢測報告。有檢測需求的企業,可以與我們聯系
    聯系人: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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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V在生物膜法處理中并不是重要的控制參數指標。簡評:通常生物膜法基本上沒有懸浮污泥的,又何言SV呢。氧化溝各槽的污泥濃度不一樣,而且也沒有可比性。簡評:這是對交替式氧化溝而言的,不僅各槽的污泥濃度不一樣,同一槽各時間段的污泥濃度也不一樣。接觸氧化法比傳統活性污泥要好一點,因為接觸氧化法,生物停留時間長,易于難降解的有機物,同時生物膜局部厭氧也有利于去除降解的有機物。簡評:要使接觸氧化工藝處理效率高,生物膜厚度必需控制好(實際上較難控制),如生物膜過厚甚至結球,其處理效果會很差。
    一座現代化的大型海水淡化廠,每天可以生產幾千、幾萬甚至近百萬噸淡水。水的成本在不斷地降低,有些國家已經降低到和自來水的價格差不多。某些地區的淡化水量達到了國家和城市的供水規模。主要用途海水淡化即利用海水脫鹽生產淡水。是實現水資源利用的開源增量技術,可以增加淡水總量,且不受時空和氣候影響,水質好、價格漸趨合理,可以保障沿海居民飲用水和工業鍋爐補水等穩定供水。從海水中取得淡水的過程謂海水淡化。海水淡化主要是為了提供飲用水和農業用水,有時食用鹽也會作為副產品被生產出來。
    為了維持脫硫裝置漿液循環系統物質的平衡和保證石膏質量,必須從系統中排放一定量的廢水來降低雜質濃度。1產生原因脫硫廢水的成因是因為煤和脫硫劑(石灰石)以及工藝水中含有Cl-及其他成分的雜質。同時燃煤和石灰石中還含有其他的各種金屬離子及惰性物質。這些雜質都會在吸收塔的循環系統中逐漸富集起來。這樣的后果是既會降低脫硫效率,同時對脫硫副產品石膏的品質也有影響。所以脫硫廢水必須排放。廢水排放通常從廢水旋流器溢流液排放。2煙氣脫硫廢水水質特征脫硫廢水中污染物的品種和含量與很多因素有關,如煤的產地、品種、除塵器效率、FGD運行方式、吸收劑細度和雜質含量、工藝水水質以及脫水設備、石膏品質要求等。從運行電廠所排放的廢水水質分析結果進行統計分析,可以看出:1)脫硫廢水的pH值較低,一般為4-6.5,呈酸性,與漿液的pH相同或略高。2)含大量的懸浮物,主要為石膏顆粒、SiO鋁和鐵的氫氧化物,懸浮物質量分數通常為9-127mg/L。
    清華大學工程博士高峰論壇以聚焦村鎮污水處理為主題可見行業熱度已然升溫。15年11月,住建部村鎮建設司發布《關于請做好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縣項目對接工作的函》[建村水函(215)16號],其中表示要在全國1個縣(市、區)開展全國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但**中車、北控、三家國有企業參與。文件一出,引發社會輿論的一片質疑。而在一年以前,收購蘇州嘉凈環保,向村鎮污水治理邁出一大步,并將開拓村鎮污水治理市場作為重要的發展戰略。
    一方面吹氧冶煉期間煙氣流量大、溫度,此時煙氣對余熱鍋爐的換熱管束的熱沖擊和磨損沖刷,鍋爐的結構形式要適應由于煙氣的波動所帶來的熱應力的影響。另一方面出鋼期間煙氣溫度低、流量,煙氣流速降低,鍋爐受熱面積灰趨勢越來越嚴重,影響了下一個煉鋼周期鍋爐傳熱效率,排煙溫度就會逐漸上升,繼而影響了后續除塵設備的運行。因此鍋爐的選型和針對性的設計尤為重要。同時,由于電爐冶煉條件與*初設計條件已發生很大變化,因此煙氣量、含塵量及煙氣溫度與設計參數已大為不同,此方面需要對相關參數進行理論分析和測試驗證分析。2主要技術方案內容根據電爐的工藝特點、現場空間場地的擺放、煙氣系統阻力以及灰分等的綜合考量,經過反復設計比較,*終選擇采用輻射水冷沉降除塵與對流換熱相結合的技術方案,主要設備包括水冷沉降室、高溫蒸發器、過熱器、中低溫蒸發器、省煤器、加熱器及相關系統。煙氣余熱回收系統設置首先在現有的二燃室出口前方設計一組輻射水壁沉降段,后續經過9轉角后在原有煙氣管線下方設計一組對流換熱段。在組受熱面中采用輻射水冷壁組件可將通過二燃室出來的高溫煙氣的溫度進行初步整合,同時降低煙氣流速來完成煙氣中大的粉塵顆粒的初步沉降,以減輕后續鍋爐和除塵裝置的負荷,同時將煙氣中未充分燃燒的煤氣在沉降室繼續反應燃燒,以避免給后續設備或裝置帶來破壞影響,起到對高溫煙氣削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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