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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產品TDG和GHS監管部門及進出口檢測要求
    發布時間: 2023-02-20 09:28 更新時間: 2024-12-02 07:00

    化工產品TDG和GHS監管部門及進出口檢測要求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企業需要在具備進出口危險品資質的港口才可以進出口危險貨物。使用未經鑒定或者經鑒定不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準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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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危險化學品?什么是危險貨物?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1號)規定,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燃燒、助燃等性質,對、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危險化學品以《危險化學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為判定標準,《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衛生、交通運輸等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關于危險化學品的分類,《目錄》采納了2013年發布的《化學品分類和標簽規范》(GB 30000)系列國家標準,該系列標準的技術內容與《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第四修訂版)》(GHS)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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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 6944)規定,危險貨物是指具有、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在運輸、儲存、生產、經營、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或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我國危險貨物的確認原則主要依據《危險貨物品名表》(GB 12268)和《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 6944),這兩個國家標準由交通運輸部提出并組織修訂發布,技術內容與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TDG)基本一致。



    危險化學品和危險貨物的分類
    《目錄》將危險化學品危險特性分為物理危害、健康危害、環境危害3大類28項(GHS第六修訂版已將危險化學品擴充為29類,新增退敏物,但目前我國危險化學品確認原則只包含28類),即表示化學品含有這28大項危害中一項或多項危害時則為危險化學品。

    危險貨物可分為9大類,包括品,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易于自燃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氧化性物質和有機化物,毒性物質和感染性物質,放射性物質,腐蝕性物質,雜項危險物質和物品包括環境危害物質。當貨物含有其中一項或多項危害時則為危險貨物。



    危險化學品和危險貨物的差異
    危險化學品的認定主要依據生產、儲存、流通、運輸等各環節長期或短期接觸對人類和環境的危害性,主要的監管部門有應急管理部、生態環境部等危險貨物的認定主要依據運輸過程中表現出的對人類和環境的危害性,強調短期危害性,監管部門則主要為運輸環節的相關主管部門,如交通運輸部

    在日常生活中,危險化學品和危險貨物大部分是一致的,但有一部分危險化學品不屬于危險貨物,部分危險貨物也不屬于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不屬于危險貨物的情況,其主要原因是很多健康和環境的亞慢性危害(致癌性、生殖毒性等)未被危險貨物分類標準所采納,如硼酸等。危險貨物不屬于危險化學品的情況,主要分為以下3種:該貨物屬于危險物品,不屬于化學物質,如汽車安全氣囊;該貨物運輸條件特殊,如高溫運輸;該貨物的危險性不在危險化學品的28項危害之中,如鋰電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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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化學品和危險貨物海關監管要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9號)等有關規定,《目錄》中的產品屬于法定檢驗商品。海關對進口危險化學品采取口岸“批批驗核+抽批檢測”的監管模式,進口危險化學品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報關時應填報相關事項并申請檢驗;海關對出口危險化學品采取“產地檢驗+口岸查驗”的監管要求,出口危險化學品的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向產地海關報檢并申請檢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為出口危險貨物生產包裝容器的企業,應當向產地海關申請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性能鑒定,出口危險貨物的生產企業,應當向產地海關申請危險貨物包裝容器使用鑒定。海關對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實施“產地檢驗”,經海關檢驗合格后分別簽發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和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俗稱“兩證”。

    此外,需要特別提示的是,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須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危險化學品無論是否列入法檢目錄,均須依法向海關報檢并申請檢驗,其中出口危險化學品屬于危險貨物的還應向產地海關申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劑的進出口危險化學品,應符合食品安全相關規定。




    危險化學品逃避檢驗的法律責任
    危險化學品是法定檢驗商品,進出口商品的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海關報檢。如果存在不如實申報等偽瞞報行為,可能被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

    【法律義務】
    《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一條 本法規定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報關地的商檢機構報檢。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9號》:
    一、海關對列入國家《危險化學品目錄》(版)的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實施檢驗。
    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報關時,填報事項應包括危險類別、包裝類別(散裝產品除外)、聯合國危險貨物編號(UN編號)、聯合國危險貨物包裝標記(包裝UN標記)(散裝產品除外)等,……

    【法律責任】
    《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檢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五條 進出口商品的收貨人、發貨人、代理報檢企業或者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報檢人員不如實提供進出口商品的真實情況,取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有關證單,或者對法定檢驗的進出口商品不予報檢,逃避進出口商品檢驗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商品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罰款。

    進出口商品的收貨人或者發貨人委托代理報檢企業、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辦理報檢手續,未按照規定向代理報檢企業、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提供所委托報檢事項的真實情況,取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有關證單的,對委托人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代理報檢企業、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報檢人員對委托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未進行合理審查或者因工作疏忽,導致騙取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有關證單的結果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代理報檢企業、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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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未報檢的法律責任
    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生產企業必須申請性能鑒定,出口危險貨物生產企業必須申請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違反規定的,可能被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義務】
    《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七條 為出口危險貨物生產包裝容器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性能鑒定。生產出口危險貨物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使用未經鑒定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準出口。

    【法律責任】
    《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 提供或者使用未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鑒定的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處1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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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有合格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安全標簽的法律責任
    企業如果為了達到偽瞞報的目的,沒有合格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簽,可能被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能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法律義務】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9號》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報關時,……應提供下列材料:……(三)中文危險公示標簽(散裝產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數據單的樣本。
    三、出口危險化學品的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關報檢時,應提供下列材料:……(四)危險公示標簽(散裝產品除外,下同)、安全數據單樣本,如是外文樣本,應提供對應的中文翻譯件;

    【法律責任】
    《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經檢驗,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責令當事人銷毀,或者出具退貨處理通知單,辦理退運手續;其他項目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經重新檢驗合格的,方可銷售或者使用。當事人申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證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及時出證。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提供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粘貼、拴掛的化學品安全標簽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五)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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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總部實驗室可以做化工產品和電池的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海運報告、空運報告、陸運報告)、編寫/審核中文MSDS和危險公示標簽,有需求的企業可以與我們聯系。
    聯系人:鄒工
    化工產品TDG和GHS監管部門及進出口檢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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